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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界定细化 沪尚无商业银行出台

上海租房网  2007-12-13 15:59:43 来源:

   上海租房网: 央行、银监会在“第二套”界定标准上再抛“重磅炸弹”。央行、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表示,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贷款,均按照第二套贷政策执行。

     业内人士担心影响改善型购

     上述标准无疑要比以“家庭”认定第二套更具杀伤力。此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贷细则均认定“已结清银行贷款者,如再贷款购,仍可享首套自住待遇,利率可下浮”。地产及银行业人士认为,按照监管层这样解读标准执行,那么相当数量地产需求将被打压,首当其冲受到限制,可能是那些改善型购者,这部分人以都市白领群体为主。

     央行、银监会前天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简称452号文),进一步细化了第二套认定标准。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452号文”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家庭,如其人均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可比照首套自住贷款政策执行。但是,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家庭住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除此之外,央行、银监会昨天强调,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贷款,均按照第二套贷政策执行。该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既可抑制不合理需求(包括以贷炒),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条件合理需求。

     央行、银监会于今年9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通知》(即贷新政),明确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10%。

     沪上某股份制银行贷部负责人表示,监管层之所以这样要求,显然是为了打击投资购需求,而且,商业银行贷利率定价以及贷款首付比不断上浮,将成为必然趋势。

     卖后贷款购是否算“第二套”尚未明确

     截至目前,沪上尚无商业银行出台最新贷细则,不过,按照监管层最新解读精神,原来银行出台贷细则可能作废。部分银行贷业务管理人士表示,此次央行、银监会“补充通知”已经相当明确,其实各家银行只需转发执行“452号文”即可,没必要再单独出台贷细则。

     不过,像把首套自住(曾贷过款)先卖掉,然后贷款购,是否也将按第二套贷政策执行,这样疑问仍需进一步明确。部分银行表示,商业银行对于这种情况可能会区别对待,如果收紧信贷话,一样会视为“第二套”。另外,按照原来贷款政策,未纳入第二套审批贷款(即已结清再贷款),如果目前正处在贷款办理阶段,银行将如何处置呢?对此,沪上银行答复分两类:以贷款审批时间为准,或以贷款放款为准。多数银行认为,即便贷合同已经签订,但如果未放款,意味着贷款环节仍没有全部完成,那么就有可能重新审批、定价。

     对于监管层此番解读,有人士提出质疑,认为那些本已身负贷款者,再贷款购进行投资,承担双份甚至更多月供,才是银行风险所在,政策调控对象应该是这个群体。而已结清贷款客户,一般都有足够还款实力,银行再贷款风险不大,不该放弃这部分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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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号文”主要内容

     ●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贷次数。

     ●明确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家庭,如其人均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可比照首套自住贷款政策执行,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明确对已利用住公积金贷款购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时,也应按照《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要求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于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出具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并已被查实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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