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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解读:有限产权

上海租房网  2007-12-3 15:46:44 来源:

   上海租房网: 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经济适用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大老百姓所关心经济适用住功能定位、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范。 

功能—— 

淡化商品性突出保障性 

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住制度实施10年来,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政策性商品”。此次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住。一方面极力淡化经济适用“商品性”而强调突出“保障”二字,一方面缩小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保障性职能已经非常明确。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政策体系组成部分,供应对象要与廉保障对象相衔接。此举意味着曾经既没有资格住上廉,家庭收入又很低“夹心层”将被纳入住保障体系。 

优惠—— 

行政划拨优先供应土地 

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目前,地价不断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建设成本不断上升和价过快上涨。作为保障性质经济适用,如何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重要职责?《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这样,经济适用建设土地成本近乎为零,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价格。 

     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对经济适用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而且在建经济适用项目可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开发贷款,以利于缩短项目开发周期,增加供应量。 

     另外,政府将重点监控和查处开发商以经济适用住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进行商品开发行为。 

规划—— 

区位布局靠近学校医院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规划—— 

区位布局靠近学校医院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相比中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低收入家庭对公共交通、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依赖性更强,需要离这些基础设施近一些。《办法》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提出经济适用在进行区位布局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对城市基础设施要求,尽量靠近公共基础设施,并且鼓励在商品住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 

     另外,为充分体现保障性质,同时尽可能扩大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单套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要求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功能“适用”,做到“小而舒适”。 

价格—— 

     保本微利利润率不高于3%明码标价不准变相收费 

     经济适用本应价格低廉,但目前有些经济适用住价格偏高,已不再“经济”。价格怎么定?《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利润率不高于3%,而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项目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在销售中,经济适用将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另外,为避免不必要成本,《办法》要求经济适用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管理—— 

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有限产权遏制牟利 

     以前,准入和退出机制存在漏洞曾使经济适用大量流向非保障对象,出现了“开宝马车住经济适用现象。对此,《办法》对经济适用准入退出机制作出了严格细致规定。 

     首先,销售权重新收归政府。由开发企业掌握销售权,是导致此前经济适用制度出现种种问题重要原因,《办法》将销售权收归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条件低收入家庭出售,继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其次,从产权归属上遏制和杜绝利用经济适用牟利行为。《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再是此前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满5年,购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与经济适用住差价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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