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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要知道些什么?

上海租房网  2007-8-7 22:33:24 来源: 易居网

   上海租房网:虽说不如买那么复杂,但也有一个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与工作,因此,在办理屋租赁手续前,有必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加以了解。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根据现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出屋的。判断出租人是否有权出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屋产权证》,与不具有《屋产权证》的人,即非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随着《上海屋租赁条例》的施行,将放宽公有屋的出租范围。 如果出租者本人即是主,则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按照《屋产权证》上的记录加以核对。如果出租人是受主的委托代其出屋的,应要求出租人拿出主的书面委托书,并要求与主见面,或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核实委托书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实性,这一点很重要。 

    (2)该住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根据现行的规定,屋出租人出屋必须持有《屋产权证》,这只是具备了屋出租的第一个条件,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办理过相应的屋出租文件,如《屋租赁许可证》,此证是我们判断该住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据。虽然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此因素太大影响,但因搬迁住址、移动家具,难免会给平静的生活带来些许不便。 新的《上海屋租赁条例》施行后,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属强制性规定,而是个人自愿行为。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租赁纠纷后,法律保护登记备案在先的承租人,因此我们还是提倡登记备案。 

    (3)住的实际使用条件住对承租者来说,主要功能就在于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住使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承租者日后的生活,对住实际使用条件的了解,主要是指住能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气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住配备了哪些家具和电器等必备设施。如果承租住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承租者正常居住,则住租赁价格再便宜,承租者仍应考虑放弃,如果不打算放弃,则应要求出租人对住进行彻底维修后,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家具或电器非常简单、生活不太方便的住,可根据市场行情,与出租人协商酌减租。根据屋实际使用条件决定租,应在最初就彼此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写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租,调整的比率、依据如何决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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