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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诉讼主要涉及房权 实施半月频现“

上海租房网  2007-10-24 13:01:27 来源: 人民日报

   上海租房网:[提要]  物权法正式实施半个多月来,各地涌现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案例,这些案例以围绕屋产生法律纠纷为主,涉及物权保护、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各方面,体现了物权法全面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尚不足一月,北京、湖南长沙、四川成都……各地群众纷纷拿起物权法维权,“物权法让我们腰杆更硬。” 

物权法,让我们看到希望

     10月8日,国庆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物权法实施后该法院首例诉讼。原告张先生和于先生将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业主对居民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由来已久”,原告代理人杨午对记者说。杨午和两位原告所在北京市安华西里小区建于1987年,由十几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后,作为福利分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1992年改政策出台,屋产权划归个人所有,小区某临街居民楼地下设备层使用和收益问题被摆上了桌面。这部分空间,建成后被物业公司作为旅馆出。居民们认为,自己对地下设备层也享有所有权。同时,旅馆商业经营所带来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噪音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居民不满,纠纷开始产生。

     “最早时候是和旅馆闹,大家不清楚到底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说起当时纠纷,杨午显得有些无奈,“旅馆当然不答应,说自己是交了,当然享有使用权”。这起纠纷持续多年,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均无效果。

     物权法颁布以后,该楼居民们看到了希望,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于是他们推举了两名代表――张先生和于先生提起诉讼,两人又委托杨午代理。

     地下设备层是如何出出去呢?记者打电话到物业公司要求采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工作人员说,原告告错了对象,地下设备层不是由物业出出去金也没有由物业收取。当记者详细询问时,他以负责法律问题工作人员不在为由不愿多谈。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期将对这起诉讼开庭审理。这起案例所反映争议,在各地都有发生,颇具典型意义。77岁杨午先生充满期待,向记者展示了他收集各种关于物权法资料文件,“法律就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有了物权法,我们腰杆就硬了!”

     诉讼主要涉及

     物权法正式实施半个多月来,各地涌现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案例,这些案例以围绕屋产生法律纠纷为主,涉及物权保护、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各方面,体现了物权法全面性和有效性。

     长沙市一起案例,被媒体称为“物权法第一案”。

     据报道,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此前,该有一间由刘某向屋管理部门住。落实屋政策后,原住户刘某既不与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屋续合同,也不支付金,更拒绝退还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搬出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也受理了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院第一起诉讼。

     据报道,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王女士出国多年,屋一直闲置。以前在王女士家中当过保姆唐某通过伪造继承公证书方式,将王女士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通过中介将屋卖给了张某。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子或者赔偿等价款以及产生一切费用。

     有关律师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价钱购买到该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交易安全。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法官判案更有底气

     提起物权法实施以后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该院受理案件集中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方面。物权法实施以后,人们对这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法律抱以很多期望,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

     “对法官判案来说,物权法实施让我们更有底气了”,这位法官说,以前《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相关问题有规定,但比较散乱,有些规定欠明确,导致法官判案时只能根据民法理论进行推导,现在物权法实施让法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更加准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也认为,原有《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经济背景下商品小区共有部分归属,缺乏直接、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在共有部位产权归属以及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着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必然成为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力武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物权法也有可能更多地取代《民法通则》,成为处理财产权属等纠纷常用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博士认为,物权法作用也需要辩证地看。比如小区公用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没有车人也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公平呢?谢鸿飞总结说,“对复杂现实情况来说,物权法需要更为细致司法解释,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灵活使用,这样才能让老百姓腰杆更硬,法官底气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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