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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单宗土地开发时限 “不得

上海租房网  2007-10-9 17:07:06 来源:

   上海租房网:为防止开发商“囤积”土地,单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此外,各地要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用地。廉、经济适用住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两限)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70%,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通知》,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用地供应。

     《通知》要求,各地今后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用地供应。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也要优先安排这一部分用地。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经济适用住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廉、经济适用住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70%。而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低收入家庭住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经济适用住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有效供应。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成片开发建设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发生。”此外,国土资源部还要求,禁止以廉、经济适用住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开发。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用地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一律不得供地。

     在土地供应批后监管上,《通知》要求,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各地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土地。同时,对于闲置土地,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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