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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 房贷新政

上海租房网  2007-9-30 22:29:14 来源:

   上海租房网: 央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住信贷政策有了新调整

     第二套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借款人,提出了较为严格限制措施,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并要求商业银行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同时,为保障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强调借款人偿还住贷款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50%。

     需要注意是,随着借款人购套数增加,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上调幅度将进一步增大,抑制效果会更加明显。

     如何界定“首套自住”和“第二套(含)以上住”?前者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用于自住屋。后者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首套自住以外其他住。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和“第二套(含)以上住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相关信息。

     不得发放“随价上涨追加贷款”贷款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抵押贷款。这是因为,“个人住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规定不得发放“随价上涨追加贷款”贷款,主要目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商业用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商住两用不低于45%

     《通知》规定,商业用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利率1.1倍;对以“商住两用”名义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这是因为,商业用与居民住不同,购买商业用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因而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贷款时就承担了较大风险。在目前地产价格持续较快上涨背景下,为进一步防范商业用贷款风险,《通知》作出了这样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商住两用”确用于满足居民住需求,《通知》将“商住两用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40%提高到45%,其调整幅度小于商业用调整幅度。

     不得对囤地囤地产企业放贷

     《通知》要求,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源行为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这样规定旨在利用信贷手段进一步促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住开发速度,增加市场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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