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网: 案情
钱某承租了本市某处商铺用于经营一家水果店。2007年3月,该商铺的所有权人林某决定出售该处商铺,并告知了钱某,同时留了三个月时间,让钱某好好考虑一下是否要购买该商铺。钱某在给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林某表示要购买该商铺。之后,林某就以156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出售给孙某,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林与孙2007年8月25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转让商铺手续,孙某取得了该商铺的所有权。钱某得知此事后,又想购买该处商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林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 求行使自己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结合本案,作为出租人的林某在出卖该商铺前提前三个月通知了作为承租人的钱某,但钱某却没有在林某给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明显表明钱某的优先购买权已丧失。作为该商铺所有权人的林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所以,钱某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 浏览更多房地产新闻资讯,了解更多出租信息,请点击进入上海租房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