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出租虹梅路上的一套底楼房屋,凌小姐租下暂住。租房约定中提出房客不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凌小姐入住后养猫20余只,引来邻居的强烈不满。沈女士说,凌小姐将承租房屋作为猫的繁育场,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她多次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遭拒绝。另外,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今,凌小姐未支付租金。
凌小姐认为,租房合同未约定租赁房屋不能养猫,自己未违反法律和影响公共利益。
承办法官经沈女士申请,传唤居民及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作证,两位证人均证明凌小姐的养猫行为已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法院认为,凌小姐改变了租赁用途,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新闻晨报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