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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房贷新政 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

上海租房网  2007-12-17 15:43:33 来源: 中国银监会网站

   上海租房网:问:《补充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全国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产宏观调控一系列方针政策,防范金融风险,9月2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住消费贷款管理和商业用贷款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性地产信贷调控,引导个人住消费与投资行为。《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前一段时期,舆论反映和关注较多是对第二套或多套认定标准。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不同理解,为保持政策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部分商业银行意见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消费贷款管理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问:《补充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贷次数。二是明确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家庭,如其人均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可比照首套自住贷款政策执行,但须提供相关证明。三是明确对已利用住公积金贷款购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于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出具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并已被查实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问:为什么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贷次数?

  答:《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贷款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贷款次数标准“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问:为什么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贷政策执行?

  答:《补充通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家庭,如其人均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可比照首套自住贷款政策执行。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家庭住总面积查询结果。为此,建设部将于近期出台相应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贷款政策。当地人均住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贷款,均按照第二套贷政策执行。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需求(包括以贷炒),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条件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连续性。

  问:为什么将住公积金委托贷款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公共资源,一旦地产市场出现大波动,住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风险。因此,已利用住公积金贷款购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贷款,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保证《通知》和《补充通知》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请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文件;同时加强贷款审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一经查实,银行将不再采信其证明。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积极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该系统中相应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银行、银监会将密切关注《通知》和《补充通知》执行情况,一段时间后,将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处罚违反规定有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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